
开发商在催告后三个月合理期限届满后仍逾期交房,可以要求退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引用法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五百六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五百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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