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3、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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