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2、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5、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6、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7、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三条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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