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2、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3、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的;
4、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三)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四)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五)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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