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发起人认购股份;
2、制作招股说明书;
3、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4、申请批准募股;
5、公开募股并召开创立大会;
6、申请设立登记。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八十四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十五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六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引用法规
《公司法》 第八十四条
《公司法》 第八十五条
《公司法》 第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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