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管合同纠纷去法院一般需要提交的证据如下
1、保管合同原件;
2、保管凭证;
3、保管费用资料、支付记录;
4、损失费用的证明;
5、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其它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引用法规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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