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因此,夫妻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否则不论夫妻是否离婚,该债务均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另一方没有偿还的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只要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该债务属于夫妻一方婚内个人债务,不论是否离婚,另一方均没有偿还的义务。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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