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交付应以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具体约定为准。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引用法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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