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认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即符合以下条件是有效的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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