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手房过户,如果是基于买的原因需过户,自己不能单独申请,应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办理。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引用法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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