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抵押房屋,可以将担保的债务履行完毕后,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再出卖给第三人。也可以经过抵押权人同意后,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但是抵押权人可以就房屋买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引用法规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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