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的,车主可以携带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在补领之前,当事人不能开车,被抓到需要扣留车辆。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一条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或者换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规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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