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拍卖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合同应具有以下
1、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拍卖标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3、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4、拍卖的时间、地点;
5、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6、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7、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8、违约责任;
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拍卖法》第四十四条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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