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六条
《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六条
《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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