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购房人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解除购房合同
1、房屋延迟交付且在催告后三个月内未交付;
2、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
3、房屋交付后,出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质量问题;
4、其它可以既解除合同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第一款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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