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在验资完毕后,抽走一部分;
2、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
3、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4、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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