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
3、公司的住所证明文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监高人员的任职文件;
5、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八)公司住所证明;(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五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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