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房买方违约,按照双方约定支付违约金,卖方主张违约金过高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第十二条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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