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控股子公司研究、讨论或决定可能涉及到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在信息披露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股票交易价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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