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百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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