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延迟交房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百六十三条
《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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