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临时牌照的有效期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有效期三十日。二、补发、换发号牌期间的、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本行政辖区内的,不超过十五日。三、跨行政辖区的,不超过三十日。四、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或特型机动车,不超过九十日。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第四十四条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第四十六条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引用法规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三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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