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有
1、不可抗力;
2、没有预售许可证;
3、一房二卖,无法取得房屋;
4、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5、开发商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无法办理产权证;
6、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百六十三条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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