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公司设立完成时的责任出资实际份额不符的,补交差额;过错致使公司受损的,赔偿责任;抽逃出资的,补回资金、罚款。
2、公司设立失败时的责任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连带赔偿;已收股款的返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第七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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