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说双方在签署合同时明确约定了各方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所以,只要解除通知符合法定条件,寄件方履行了通知解除义务,且该信件已送到接收方的有效地址,只要在寄单上明示便足以为对方所知悉,拒收行为是在其知悉了该之后的,即使拒收也不影响解除合同通知书的生效,被“拒收”退回已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应在邮寄时注明邮寄并保留邮寄面单,如果拒收,要求送件人在送件回执上写明“拒收”。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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