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行为人使用各种方法实施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行为人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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