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保险人而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时,解除保险合同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法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2、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并提出赔偿;
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引用法规
《保险法》 第十六条
《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
《保险法》 第四十三条
《保险法》 第十六条
《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
《保险法》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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