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重型精神病。例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
2、医学上认定为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认定为指定传染病的;
3、不允许结婚的其他疾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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