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证合同的成立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为了担保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具有订立保证合同的合意;
2、保证合同的已协商确定;
3、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盖章。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条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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