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不是主从合同的关系,因此总包合同无效不影响分包合同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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