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无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处理,总原则为
1、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应按合同当事人过错程度确定各自的应当承担的责任。
2、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尚未履行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予以合理负担。
3、建筑工程已经完成且质量合格,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已完工程的实际造价支付给施工单位相应价款,因无效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确定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4、合同已经履行但尚未完工的工程,应当对已经有的工程的造价予以鉴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已有工程的实际造价支付给施工企业相应价款。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确定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5、建筑施工企业转包、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因此导致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应由转包人、接受转包人、出借人和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范围,一般应当包括窝工停工费、机械设备调遗费、倒运费、建筑材料和构件积压费、保管费、机械设备闲置费、租赁费、临时设施建造费以及其他直接与该工程有关而独立发生的费用等。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纠纷在实务中基本都是错综复杂的,如果遇到不清楚的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并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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