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合伙企业除名合伙人可以在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进行,但是仍然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书面通知。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引用法规
《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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