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土地使用权出资未变更的情况未交付公司使用也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期间仍未办理了;出资人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诉讼期间又未办理过户的;其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第一款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
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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