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是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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