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第二次起诉,是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且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子女抚养、财产问题的;
2、第二次起诉,还是向一审法院提出,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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