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公告并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招标投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十条第二款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引用法规
《招标投标法》 第十条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三条
《招标投标法》 第十条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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