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成立新的公司,以原公司为合同方签订的合同依然有效,由订立该合同的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公司只是变更了公司名称,由变更名称后的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二条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二条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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