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借款合同纠纷,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引用法规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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