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不动产权证书》的作用有(一)通过不动产权证书确认房地产权利归属状态,对抗第三人;(二)通过不动产权证书保护房地产与权利人间的法律支配关系;(三)通过不动产权证书公示房地产权利变动状况,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引用法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四条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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