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交通事故的逃逸者负全责;
2、交通事故中故意毁坏证据的一方负全责;
3、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承担全责。但是行人必须无过错。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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