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4-亚甲基二氧苯基-
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十千克以上;(八)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第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非法买卖两种以上制毒物品,每种制毒物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一种制毒物品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予立案追诉。
引用法规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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