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2、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3、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4、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引用法规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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