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委托人向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委托;
2、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
3、司法鉴定人审核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并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4、司法鉴定人作出鉴定结论。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引用法规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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