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虐待俘虏的行为人属于军队指挥人员的;
2、对3名以上俘虏进行虐待,或实施了3次以上虐待俘虏行为的;
3、采用的手段特别残忍的;
4、虐待身患伤病的俘虏的;
5、因其虐待行为致使俘虏自杀或逃跑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6、影响恶劣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法律依据《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虐待俘虏罪是指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指挥人员虐待俘虏的;(二)虐待俘虏三人以上,或者虐待俘虏三次以上的;(三)虐待俘虏手段特别残忍的;(四)虐待伤病俘虏的;(五)导致俘虏自杀、逃跑等严重后果的;(六)造成恶劣影响的;(七)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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