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房屋分割一般分割所有权,若尚未取得所有权的,可以分割使用权;
2、房屋属于不动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即应当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3、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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