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仓储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九百零九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九百零五条
《民法典》 第九百零九条
《民法典》 第九百零五条
《民法典》 第九百零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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