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管合同可以由财务人员进行保管。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到底由谁来保管。需要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来明确到底是谁来保管。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条
《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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