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应当与要约的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应当与要约的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八条
《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八条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八条
《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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