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依法裁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权利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2、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不得转让;
3、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
4、不具有合法、有效权利来源证明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规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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