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非法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
2、非法变更股东出资额和持股比例的股东会决;
3、侵犯股东法定权利的股东会决;
4、不具有股东资格的主体作出的股东会决议;
5、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引用法规
《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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